社会契约论对西方法治的意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3 18:29:51
社会契约论对西方法治的意义

社会契约论对西方法治的意义
社会契约论对西方法治的意义

社会契约论对西方法治的意义
给你摘抄一段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蒋先福的论文《现代法治国家的逻辑构想——社会契约论新论》,里面对这个问题有比较详尽的论述.
一般认为,近代社会契约论之所以能够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就在于它借用了时代熟悉的语言,充分表达了人们要求变革旧的社会制度、建立新的社会制度的愿望.例如,罗素在论及西方近代社会变革时指出:
“……政治在某种意义上必须有一种强人服从的权利,若不说那是神意,似乎只好说是契约授予的权利了.因此,政治是由契约设立的这个学说,几乎在所有反对王权神授说的人当中都得人心.”在罗素看来,契约论之所以能够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能动的精神力量,似乎就在于它适合了人们的心理需要.罗素的这个看法是有失偏颇的.尽管社会契约论并非人类思想理论宝库中唯一正确的国家法律学说,甚至社会契约论本身也因其自身的理论缺陷,在后来不断地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但它作为一种革命的和批判的国家法律学说,之所以能够获得历史的认可,并非仅仅由于它适应了人们的心理需要,而在于它深刻地反映了经济基础发展变革的要求.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必然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旧的上层建筑一旦变成阻碍经济基础进一步发展的桎梏,那么,经济基础就必然提出打破原有的上层建筑结构,代之以新的上层建筑结构的要求.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依笔者之见,社会契约论在近代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巨大的成功,就在于它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了这一时代发展进步的总规律和总趋势,其中映现了社会契约论者融革命性和建设性于一炉的天才创造.
首先,就其革命性的一面来看,近代社会契约论者之所以假借“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作为自己的理论前提,一方面固然是为了满足其逻辑运演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在于为人民主权思想寻找理论根据.因为人民主权的思想不能成立,破旧、立新就失去了意义.而“天赋人权”说或“自然权利”说在17、18世纪的欧洲,不仅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而且有其深厚的文化传统.社会契约论者抓住人民主权这个关键问题,并从理论上证明其自然性和神圣性,其革命的意义就可想而知了.
正因为社会契约论的理论体系包容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一系列重大的理论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是现实生活中尚未实现和尚待实现的,它也就能够起到一种吸引人、鼓动人的社会历史作用.因此,黄克剑在论及社会契约论的逻辑价值和历史价值及其相互关系时指出:“‘社会契约’是自然法理论的中心环节,这一中心环节需要‘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的逻辑预设.从科学的观点看,为理论提供第一个命题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的说法显然是荒诞无稽的,但从历史的观念看,非科学的逻辑预设却获得了最可珍视的时代价值.自然法学派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的预设是在特定的时代条件下嵌入历史的,因此,重要的不再是演绎某种价值系统的初始逻辑是否真实,而在于由这种初始逻辑所衍生出的道理是否被人们历史地认可.”事实也是如此,法国大革命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直接联系在一起.人们对社会契约论所阐发的“道理”的接受和认可性胜过了对其理论逻辑的关注.尽管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阵营内部派别林立,明争暗斗,但却在卢梭的思想中找到了共同的理论基础和精神支柱,卢梭的思想成为革命信念的象征,这是颇为有趣的历史事实.至于社会契约论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杰斐逊、潘恩等人,其自由、平等、主权在民的思想被充分吸收到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已成为人所共知的事实.
其次,就其建设性的一面看,近代社会契约论之所以能够成为后来各资本主义民族国家建构政治法律制度的“蓝本”,就在于它适应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历史趋势.社会契约论者运用契约论的原理,系统地提出和论证了一整套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法治方案,第一次把公共权力的设立及其运作纳入受人民主权规制的法治轨道上来.这是他们奉献给人类的一份宝贵理论财富.因为在近代社会,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社会经济政治一体化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经济与政治相分离的二元社会格局;另一方面又提出了或突出了如何设计和规范政治权力,以保障其运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权力被滥用的问题.社会契约论者恰恰根据契约论的原理,把公共权力置于人民主权的委托和监控之下,同时又从技术上把公共权力分解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使之既互相独立,又互相制约,这就较好地解决了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分配问题,抓住并解决了社会生活法治化所面临的这一关键问题.可以说,社会契约论实质上就是有关权力分配和控制的理论,它作为人类探讨政治生活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智慧结晶,是值得我们珍惜和重
视的宝贵精神财富.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社会契约论作为自然法思想在近代的理论产物,它仍然是对国家和权力的合理性的主观论证,其基础和前提是唯心主义的.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方面对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在历史上所起的革命的,批判的历史作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在法国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那些伟大人物,本身都是非常革命的.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思维着的悟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以往的一切社会形式和国家形式,一切传统观念,都被当作不合理的东西扔到垃圾堆里去了.……从今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所取代,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排挤.”另一方面他们又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一针见血地指出,社会契约论及其所主张的“自然状态”说是“十八世纪流行过的一种臆想.”
正因为社会契约论者按照理性主义的“臆想”原则,主观地演绎出一套所谓公平、正义的政治法律秩序来,其结果必然导致理论与现实相脱节、相矛盾.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这个理性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所以,社会契约论由于其自身的阶级局限性和唯心主义缺陷,它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主权对公共权力的制约问题.而对其唯心主义形式的克服和对其权力制约思想的继承和发扬,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完善和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