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特点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2 06:22:37
著作财产权特点

著作财产权特点
著作财产权特点

著作财产权特点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把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是不妥当的.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知识产权在好几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