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上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8 20:04:47
我国民法上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我国民法上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我国民法上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我国民法上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
  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